200万房子卖了,台州女房东却因一事被诉!法院这么判

卖房前跟中介公司谈妥佣金为8000元,卖房后打听到买家仅支付了5000元,佣金卖家廖女士找到中介公司,要求也按买家同价支付双方起了争执,中介公司诉至黄岩法院看看法院怎么判?

廖女士委托当地一家中介公司出售二手房。

去年年底,房子卖了,总价201万元,廖女士与买家洪先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其中佣金支付方式全部打印载明。

鉴于居间方已促成甲、乙双方之间买卖协议成立,甲、乙双方须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前向居间方支付该房地产成交价的2%,向丙方支付居间报酬,具体承担方式:甲乙双方各自承担1%。

办理过户手续后,中介公司要求廖女士及洪先生支付佣金。就在廖女士准备付款时,意外获悉中介公司只收取了洪先生5000元佣金。这下,廖女士不乐意了,委托卖房时谈到佣金,经办人江女士说给她优惠价8000元,是公司最低价了,而现在洪先生支付的佣金却更低,那自己多付3000元岂不是冤了?

廖女士向中介公司讨说法,双方争执不下,最后中介公司只得诉至法院,要求廖女士按卖房合同约定支付1%佣金20100元。

中介公司向法庭提供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等证据,廖女士也向法庭提供了她跟中介公司的通话录音资料等证据。

庭审中,廖女士称,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看到佣金条款,当时中介公司也未提出佣金具体数额。房屋成交后,双方通过电话商定过佣金,她要求与买方一样支付5000元。

中介公司称,佣金正常是按1%收取,之前廖女士提出要优惠价,江女士答应过按8000元收取。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促成廖女士洪先生达成房屋交易事宜,并完成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故中介公司有权要求买卖双方支付居间佣金。

我国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的合同可以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案中,《房产买卖居间协议》虽然约定佣金为交易价的2%,买卖双方各承担1%。但该合同是中介公司提供的填空式格式合同文本,支付佣金方式是打印的,中介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告知买卖双方,现没有证据证明中介公司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廖女士也表示签合同时只对填写的内容知道,没有仔细阅看合同文本中其他条款,不知道佣金为20100元。事后廖女士也与中介公司谈及佣金事宜,双方协商时,中介公司也认可当时讲好佣金为8000元。况且中介公司收取买方佣金为5000元,故佣金应当按8000元为宜。现中介公司要求按合同约定的交易价1%收取廖女士的佣金,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中介公司合理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故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廖女士支付给中介公司佣金8000元。

文章来源于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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