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老楼加装电梯办法适用范围、业主表决规则等六方面拟调整!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提高居民生活舒适度,7月14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原办法基本框架不变的情况下,拟从适用范围、增设电梯业主表决规则的调整、增设电梯利益受损业主的救济渠道等六方面作出调整和修改。
据介绍,2017年6月20日,《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颁布实施,济南市在市内5个行政区和济南高新区范围内开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2019年8月,因《办法(试行)》两年有效期到期,对《办法(试行)》的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并经市政府同意,重新发布了《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具体调整和修改
一是增加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第四条增加了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对行政权力相对独立的平阴县和商河县,《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可参照执行。为避免将集体土地上依法建成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排斥在外,《办法》第五条第
(二)项,将原来的“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修改为“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
二是明确了增设电梯规划审查的要件。由于增设电梯规划审查不属于规划许可,为了避免审查要件过于繁琐,同时减少审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增设电梯规划设计方案公示期满后,建设单位只需提交“申报表、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和规划设计方案”申请办理规划审查手续。
三是减少了办事环节。根据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优化济南市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对原《办法》“增设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这一环节予以删除,修改为《办法》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和监理,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到区住建办理施工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推送至区住建部门。”
四是调整了增设电梯业主表决规则。此次《办法》修改的重点就是调整增设电梯业主表决规则,原《办法》做法是: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初步设计方案先征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再由街办、社区有针对性靠上指导协调,最终让全体业主达成一致书面意见,在此基础上,牵头部门指导业主进行设计、报批、施工。这种方法虽然能够充分发挥协商民主的作用,在确保增设电梯工程顺利施工的同时,也能促进邻里和睦、社会和谐,减少社会矛盾纠纷,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速度,难以满足高层老弱病残群体最基本的出行需要。为此,根据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应当由该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意见”。满足这一条件且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就增设电梯有关的事宜达成书面协议后,即可进行增设电梯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规划审查、施工备案等后续审批程序。
五是发挥民主协商作用,寻求各方意愿的最大公约数。《办法》尽管对增设电梯业主表决规则进行了修改,但因增设电梯不同业主的利益诉求矛盾依然存在,必须充分发挥好民主协商和属地街办、社区调解功能作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为此,《办法》第四条第五款按照市委组织部和市编办《关于公布<济南市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的规定,作了“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履行属地责任,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民主协商等工作。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好居民议事会的民主协商作用,积极化解业主之间关于增设电梯的矛盾纠纷。涉及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村改居等居住相对集中的小区,上述单位要主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协商工作”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充分听取该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尤其应听取该单元增设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第三款规定“在业主自我协商的基础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牵头组织、居民委员会参与,搭建协商平台进行民主协商、议事听证,引导各利益相关方理性表达意见诉求,寻求各方意愿的最大公约数,妥善解决问题矛盾”。第九条第二款对本单元同意增设电梯业主就增设电梯有关事项达成的协议,本单元其他业主有异议的,规定了“业主可自行协商或者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民委员会等单位的协调下处理异议(进行调解)。力求将民主协商和属地街办、社区及单位调解功能贯穿增设电梯整个过程,引导各利益相关方理性表达意见诉求,寻求各方意愿的最大公约数,妥善解决问题矛盾。
六是增加了因增设电梯利益受损业主的救济渠道。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高层业主和低层业主利益不同、诉求各异,通过民主协商和调解寻求各方意愿的最大公约数,虽然能有效化解部分矛盾纠纷,但不是全部。为此,《办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了“相关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自身民事权益或者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可以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民委员会组织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的最终救济渠道。
来源: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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