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租房也能落户!苏州落户政策再放宽!
重磅消息!苏州发布户籍制度改革征求意见,积分落户扩大范围、部分落户条件放宽!
图源:苏州市公安局
部分重点如下:
1、扩大积分落户和积分就以范围,明确本市区域内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子女积分参保、积分入学,适用本办法。
2、扩大户籍准入范围,明确苏州行政区域户籍准入管理等。
3、租房能够申请积分落户,取消落户相关住房最低面积要求。
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便利化,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要求,市政府拟修订户改配套文件。现将市公安局会同发改、司法、人社、教育、医保、住建等部门修订的《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征求意见稿)、《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一并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间,广大市民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的,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起草组反馈,反馈的书面材料或电子邮件要签署真实姓名,并留联系电话。在未正式颁布实施前,有关部门不接受相关政策咨询,敬请谅解。
一、公示时间:2020年7月9日至8月7日
二、反馈地址及电子邮箱1、邮寄地址:苏州市相城区聚贤路555号苏州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邮编:2151312、电子邮箱:szjfgl@163.com
起草说明全文如下▼▼
关于修订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现将《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征求意见稿)、《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苏州实有人口超过1500万,其中流动人口超过800万,和南京同属江苏省两个特大城市。党的十八大部署开展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以来,苏州市委市政府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等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同、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围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在全省率先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市区积分管理制度等改革举措,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水平始终处于全国先进。今年,苏州市又在省内首家成立新市民事务中心。2020年5月20日,苏州市发布《关于建设劳动者就业创业首选城市的工作意见》,全力将苏州打造成为劳动者素质最优的城市、配置效率最高的城市、最被关爱最能融入最有发展的城市。此次三个改革文件的立法修订,就是进一步推动新市民更好地融入苏州,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便利化,切实解决好教育、就业、医疗、社保、住房等现实问题,着力完善民生关怀和公共服务体系,确保转移人口进得来、留得住、过的好。
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省政府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苏州特大城市的规模实际和发展需求,需对大市积分管理制度和户籍准入政策进行修订。
二、起草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90号)
5.《江苏公安机关深化人口服务管理“放管服”十项措施》(苏公厅〔2018〕463号)
6.《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三、起草过程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政策和户籍准入政策修订工作于2018年启动,2019年纳入苏州市立法备选项目,2020年纳入苏州市立法项目。按照国家、省户改文件要求,在市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市发改、公安等部门经过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苏州市大市统一实施积分落户改革方案,并先后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和市委十二届第151次常委会审议通过。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务会会议要求,市公安局会同发改、司法、人社、教育、医保、住建等部门按照“大市范围统一实施流动人口积分落户政策”的户改方案,先后征求市相关部门、四县市四轮意见建议,形成了《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征求意见稿)、《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一)《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修订主要内容。一是扩大积分落户和积分入医适用范围,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子女积分参加苏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积分入医”)和市区范围内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适用本办法。二是按照国务院户改要求将“经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纳入合法稳定住所范围,使该部分租赁房屋人员也能申请参加积分落户;同时,取消积分落户相关住房最低面积要求。三是由于接下来我市在园在校就读的外地户籍儿童可正常参加幼儿园、学校所在地居民医保,因此,修订后的积分入医将受益对象延伸到流动人口未入托入学的学龄前子女。即流动人口积分满足要求的,其未入托入学的学龄前子女可以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四是调整了相关业务流程和受理时间。积分落户和积分入学一年一次公布指标数(学位数),然后进行排名准入;积分入医则每年科学设定达标积分值,达到或超过达标积分值的,其子女取得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格。相关时间节点和操作流程均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了调整。
(二)《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修订主要内容。一是根据户改文件精神,调整优化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积分项,提升相关分值权重。二是根据最新文件要求,在积分设置、分值权重方面进一步对从事环卫、护理、保安、消防、民办教育等特殊艰苦行业和城市运维人员予以适当倾斜和照顾。三是不再对积分入医和积分入学申请人进行扣减分,今后计分标准中的扣减分项目仅限于积分落户申请人员。
(三)《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修订主要内容。一是在新修订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中扩大户籍准入范围,明确苏州市行政区域户籍准入管理,适用本办法;二是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应当就原有的购买房屋、投资纳税、务工经商落户政策设置不超过三年的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不再受理。
苏州市公安局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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