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下电梯时摔倒受伤 法院:商场担四成责任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郭九昌 卜凡胜 记者 张晓培)徐州男子李某在某商场下电梯时不慎滑倒摔伤,导致多根肋骨骨折。李某一纸诉状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2万余元。近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进行了判决:商场承担40%的赔偿责任。

2018年11月5日,男子李某在徐州某商场内,从负一层乘坐手扶电梯到一楼平台后,下电梯在平台摔倒并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等伤情。李某称,当时乘坐电梯时听到异响,所以急忙下扶梯,不料地面积水太多导致摔倒受伤,其认为商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应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徐州某商场负责人辩称,商场已尽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负一层及一层均设有警示标识及小心地滑的警示牌,且电梯一直正常运行,并非是电梯故障,所以李某的受伤与商场无关。

近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进行了判决。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疏于注意自身安全,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在商场摔倒受伤,负主要责任,应承担60%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徐州某商场存在安全管理瑕疵,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最终,徐州经开区法院判决商场赔偿男子李某4952元。

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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