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加快在建商品房入市销售 首次申报售价不得高于镇街均价10

7月2日,东莞市住建局、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将加快在建商品住房入市销售,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指导和销售监管。 

  通知提出,将加快在建商品住房入市销售,加大市场供应。今年8月1日起,申请预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含前期已办过预售和首次办理预售的项目),总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及以下的,须一次性申请预售;总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分期申请预售的,每期申请预售的建筑面积须不少于30000平方米。

  东莞将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指导,并出台量化指标。开发企业应根据项目成本费用、税费、利润等因素,合理确定新建商品住房申报价格。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一次性或分期申请预售(或现售)的,须以幢(栋)为单位申报销售价格,同一幢(栋)每套住宅均价相差幅度不宜超过20%;首期首次申报销售价格的,每幢(栋)申报均价应不高于前三个月属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申报均价的10%(含);分期申报销售价格的,每幢(栋)申报均价应不高于本项目对上一期同类型商品住房申报均价的5%(含);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实行精装修交付的,住宅户内精装修工程每平方米造价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

  东莞要求,售价高于规定上浮幅度的,须提交《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构成情况表》及书面情况说明。对高于规定上浮幅度进行申报,又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市住建局暂停核发预售许可证或暂不办理现售备案。

  东莞还将加强商品住房项目销售监管。打击捂盘惜售行为,开发企业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无真实有效的认购书及定金缴纳证明材料的,开发企业不得以房屋已被认购为由不对外销售;购房人认购商品住房后,未在约定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认购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

  东莞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住建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巡查检查和联合执法力度,对于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通过签订虚假商品房认购书等方式囤积房源、扰乱市场的违规行为及时开展调查,视情节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上签约备案等措施。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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